4.2 管道穿越桥涵


4.2.1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,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。
4.2.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,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。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、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.0m。 铁路桥梁下油、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、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.1.2条的规定外,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.8m,宽度不应小于D+2.5m(D为输送管外径,含保护层)。
4.2.3 新建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行洪涵洞内穿越。管道与道路、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,应敷设在道路或水面之下,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.8m;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、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.0m。


条文说明
4.2 管道穿越桥涵
4.2.2 本条桥涵净空尺寸是根据原石油工业部与铁道部《原油、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》([87]油建字第505号,铁基[1987]780号)有关条款,并考虑铁路与输油、输气管道双方施工、养护等安全操作尺寸,以防互相干扰发生事故规定的。
4.2.3 铁路既有涵洞孔径一般较小,在原设计行洪功能情况下,再增加输油、输气管道将无法保证其安全,同时也影响原使用功能。因此,本条规定新建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行洪既有涵洞内穿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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